辽保监办发〔2010〕8号
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
现将2009年全省保险中介市场及保险中介从业资格考试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保险中介市场运行情况
1、保险中介市场主体情况。截至2009年12月31日,辖区共有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113家,同比减少7家,其中:保险专业代理机构100家,同比减少5家;保险经纪机构4家,同比减少1家;保险公估机构9家,同比减少1家。共有保险专业中介分支机构134家,同比减少17家,其中:保险专业代理分支机构119家,同比减少16家;保险经纪分支机构12家,同比增加1家;保险公估分支机构3家,同比减少2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6,335家,同比增加1,984家。
2、保险中介业务发展情况。截至2009年12月31日,辖区保险中介渠道共实现保费收入222.6亿元,同比减少12.5%;占全辖保费收入的64.4%,同比减少13个百分点。其中: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实现保费9.2亿元,同比增加24.3%,占全辖保费收入的2.7%。同比增加0.4个百分点;保险经纪机构实现保费885.6万元,同比减少80.8%,约占全辖保费收入的0.03%;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理保费129.9亿元,同比增长3.4%,占全辖保费收入的37.6%,同比减少3.3个百分点;保险营销员共代理保费83.5亿元,同比减少25.7%,占全辖保费收入的24.2%,同比减少10个百分点。此外,保险公估机构累计结案11,554件,同比增长14.8%,累计估损2.2亿元(全部为财产险业务),与上年同期基本持平。
3、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状况。截至2009年12月31日,辖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共实现营业收入14,909.2万元,同比增长23.5%,行业总体亏损643.8万元,同比增加321.4万元。据统计,共有40家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实现盈利,占机构总数的35.4%。其中,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实现营业收入13,706.7万元,同比增长29%,亏损538.1万元,有37家机构实现盈利,共实现利润174.8万元;保险经纪机构实现营业收入174万元,同比减少70%,经营亏损22.4万元,有1家机构实现盈利;保险公估机构实现营业收入1,028.6万元,同比增长18.9%,经营亏损83.3万元,有2家机构实现盈利。
4、保险中介从业队伍发展情况。截至2009年12月31日,辖区共有保险中介从业人员86,419人,同比减少4,160人。共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5,169人,同比减少562人,持证人员为4,584人,综合持证率为88.7%,同比增加13.4个百分点。其中,保险专业代理从业人员4,977人,同比减少578人,持证人员为4,439人,持证率为89.2%;保险经纪从业人员26人,同比减少1人,持证人员为16人,持证率为61.5%;保险公估从业人员166人,同比减少17人,持证人员为129人,持证率为77.7%。共有保险营销员81,250人,同比减少3,598人,持证率为100%。其中,寿险营销员71,034人,同比减少5,535人;产险营销员10,216人,同比增加1,937人。
(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情况
截至2009年12月31日,辖区共有98,232人报名参加考试,同比减少11.3%;参考人数达88,671人,同比减少13.5%;及格人数达53,868人,同比减少16.2%,及格率为60.8%,同比下降1.9个百分点;作弊人数108人,占参考人数的0.1%,同比基本持平。从报名人数来看,平安人寿辽宁分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和泰康人寿辽宁分公司三家机构考生占全部报名人数的51%,同比下降2个百分点;从考试及格率来看,有17家保险机构的考试及格率在60%以上,其中,平安人寿辽宁分公司、恒安标准人寿辽宁分公司和太平人寿辽宁分公司参考人数较多、考试通过率较高,分别达到67.4%、65.4%和65.4%.中宏人寿辽宁分公司、国泰人寿辽宁分公司和金盛人寿辽宁分公司参考人数较少,但考试通过率较高,分别达到100%、90.2%和84.4%;从考试作弊人数来看,平安人寿辽宁分公司、新华人寿辽宁分公司和人寿辽宁分公司的作弊人数相对较多,分别达到38人、14人和13人,永诚财险辽宁分公司和太平洋人寿辽宁分公司作弊人数占参考人数比例较高,分别达到0.8%和0.6%。
同期,保险经纪电子化资格考试参考人数为59人,及格人数为46人,及格率为78%;保险公估电子化资格考试参考人数为241人,及格人数为118人,及格率为49%;农村保险营销员电子化资格考试参考人数为1,380人,及格人数为1,059人,及格率为76.7%。
二、存在问题
(一)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问题突出
通过保险公司自查和监管部门现场检查发现,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违规问题突出。一是中介业务数据失真普遍存在。主要体现在保险公司中介渠道实现的保费、手续费数据失真,直销业务转代理等行为频繁发生。二是保险公司通过中介渠道套取资金行为严重。个别保险公司通过虚列中介渠道营业、管理费用,虚假批退、虚假注销和作废保单、保费不入账等形式违规套取资金。三是中介业务管理粗放、财务管理混乱。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之间的合作协议内容不规范、不合规,协议流于形式,管理疏于防范。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相关费用管理制度不完善,财务审核不严格,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规行为发生留下了严重隐患。
(二)中介机构违规行为屡禁不止
一是违规联合作案问题突出。个别保险中介机构与保险公司联合作案,通过虚列营业费用、虚列业务员佣金、虚开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等手段协助保险公司套取资金,直接影响了保险市场的规范有序发展。二是监管制度贯彻执行不到位。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仍未实现100%持《资格证书》上岗,仍存在未按规定向所属业务人员发放《保险代理(经纪、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未按规定制作并使用《客户告知书》、接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委托代领保险金或者保险赔款、变更经营场所未按规定履行报告手续等违反监管政策的行为。三是业务财务管理不规范。在业务管理方面,个别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存在代理业务档案不完整问题,个别经纪机构存在缺少经纪业务明细资料问题,个别公估机构存在公估报告不完整等问题;在财务管理方面,佣金收入确认未附业务结算表、佣金结算方式不规范和会计科目使用不规范的问题仍普遍存在。
(三)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管理薄弱
一是委托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行为在个别公司仍然存在,并且较为严重。二是展业证管理比较混乱。个别公司仍未发放展业证或使用过期展业证书。个别公司虽发放展业证,但未要求保险营销员持展业证书展业。个别公司还存在展业证书登记注销不及时、不规范等问题。三是个别公司以方便管理为理由统一扣留《资格证书》,保险营销员离司时以各种借口拒绝返还保险营销员个人《资格证书》,导致《资格证书》过期失效。四是个别保险公司通过恶意盗用、租用、借用《资格证书》等方式虚增保险营销人力的行为在一定范围内较为普遍,直接导致违规列支手续费风险、业务数据不真实风险、经济法律纠纷风险和内部管控风险的出现。
三、2010年工作思路
2010年,辽宁保监局将坚持以“转方式、调结构、防风险、促发展”为主线,以“科学监管、有效监管”为目标,不断加大保险中介现场监管力度,完善保险中介监管制度建设,积极推动保险中介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一)开展现场检查工作,规范中介业务经营行为
一是完善内控,强化管理。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要针对中介业务现有内控制度着手进行废、改、立工作,不断提高中介业务内控制度的有效性和执行力,建立健全合法、科学、有效的中介业务管理制度,确保中介业务经营行为依法合规、业务财务数据真实客观。要建立健全中介业务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机构的具体责任人。二是辽宁保监局将以保险公司资金往来为主线,开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专项检查,重点查处保险公司利用中介业务和中介渠道,虚构中介业务、虚增个人保险代理人数量、虚列赔款支出等套取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集中力量狠抓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的典型案件,充分发挥案件查处的惩戒和震慑功能,引导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之间建立依法合规、公平合理、相互制约的合作机制,从源头上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秩序。
(二)坚持依法合规经营,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一是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要结合新《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一系列保险中介监管法规的修订完善,不断深入学习保险中介相关法律法规,提升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树立长期可持续经营理念,严格约束经营行为,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坚决杜绝虚列营业费用、虚列业务员佣金和虚开保险中介统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二是要加强业务财务内控管理,严格遵守保险中介相关法律法规,深入落实《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财务、业务管理指引》,履行业务人员《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和《客户告知书》管理职责,全面规范经营管理行为,提高防范经营管理风险水平。三是辽宁保监局将进一步加大现场检查力度,重点开展保险中介监管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巡查,加强后续监督,确保监管政策的执行效力;开展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执业人员持证上岗检查,对委托无证人员开展业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三)规范从业人员管理,大力推进从业队伍建设
一是各保险机构必须坚持保险营销员持证上岗,严禁委托无证人员代理保险业务。要切实加强保险营销员管理,建立保险营销员管理责任制,健全保险营销员配套管理制度,同时规范代理合同关系。二是要继续深入推进挂牌展业和继续教育制度,促进保险诚信体系建设和队伍建设,有效杜绝违规问题的再次发生。三是辽宁保监局将继续在稳定队伍、提升素质方面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以完善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为核心,依法落实和加大对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监管,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诚信记录管理,促进从业队伍稳健发展。
特此通报。
附件:1、附件1.doc
2、附件2.doc
3、附件3.doc
二O一O年三月三日